5月3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第24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和第25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加强雷电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两项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在第24号令中,中国气象局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在第25号令中,中国气象局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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